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1民初1056号
原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41181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乐行路南侧河畔铭城小区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982076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5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012499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8日为17.9万元):2.被告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等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圣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涡阳圣火将其涡阳河畔铭城一期景观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并已验收合格。经原被告确认,涉案工程价款为1240万元,被告支付1160万元,尚欠80万元未予支付,原告催要无果。被告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圣火)作为涡阳圣火的一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2023)皖1621破申27号民事裁定,受理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2023)皖0603破申34号民事裁定,受理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包括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及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因本案立案时,两被告的破产重整申请均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杭州神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9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