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

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扶沟县崔桥镇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桐丘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49759K。
法定代表人:李培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铁良,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扶沟县***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扶沟县***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1MBOR76560F。
法定代表人:李留振,校长。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扶沟县***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扶沟县***第二初级中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621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韦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