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桐丘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49759K。
法定代表人:李培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铁良,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扶沟县***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扶沟县***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1MBOR76560F。
法定代表人:李留振,校长。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扶沟县***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扶沟县***第二初级中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621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韦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