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4086号
原告:韩宪,女,回族,1990年7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裴军伟,曾用名裴金龙,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通许县。
被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49759K,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培亚,职务:经理。
原告韩宪与被告裴军伟、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韩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宪申请撤回对被告裴军伟、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宪负担。
审判员 周新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