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

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2580号
原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49759K,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培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系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39070314A。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艳琴,职务:经理。
原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与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新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