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关镇桐丘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49759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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