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232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桐丘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75149759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扶沟县第三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