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21民初2621号
原告:***,男,1991年0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扶沟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扶沟县某某建筑公司,地址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0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与被告扶沟县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