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06行初56号之一

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慈山河路1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俞奇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春曙、郑燕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商贸楼6楼。

法定代表人唐兴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瑛,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老街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梅祖耀。

第三人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华楼B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信康。

第三人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杭菊平。

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袁士增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鲍洁琼

代书记员 刘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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