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278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柴桥老街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44282860。

法定代表人:梅祖耀。

被执行人***,男,1964年0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633102.2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2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薛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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