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212民初10884号
原告
***虹津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Q8LG3H)。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印象翡翠大厦3幢3号1406室。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82860N)。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老街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虹津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虹津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珊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