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冀0102执2255号
河北省文物局:
河北伊甸园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省文物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2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合同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
邮编:[邮编]
执行员姓名:朱冰洋
联系电话:86963187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7)冀0102执2255号
河北省文物局:
河北伊甸园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省文物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2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合同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
邮编:[邮编]
执行员姓名:朱冰洋
联系电话:86963187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