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837号
原告河北伊甸园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正莫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文物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伊甸园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文物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伊甸园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伊甸园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9元减半收取2014.5元,由原告河北伊甸园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董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殷春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