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4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王蓓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
法定代表人:申巧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1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399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被执行人搬迁信件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9月24日、2020年2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9月2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12月25日,本院被执行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01.6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2248元余款43453.6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6、2019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6551元,实际执结到位43453.66元,执行费2248元,尚未执行到位113097.3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