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955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91民初11955号
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路**。
法定代表人:王蓓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攀、周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巧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丰公司”)与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佳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攀、周威,被告中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3996元(含增项139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苏州市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苏州大道西9号兆润财富中心*室办公室装修项目,合同价80万元,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含增项),并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253996元拒不支付。
被告中城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总合同价是80万元,其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前三笔工程款56万元,第四笔20万元确实是应付还未付,但第五笔质保金4万元尚未到期,增项13996元其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日,被告中城公司(甲方)与原告佳丰公司(乙方)签订《苏州市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苏州大道西9号兆润财富中心*室办公室装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55天(含办理物业装修手续时间5天),自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保修期24个月,自工程竣工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算,并由乙方开具工程保修单。合同总价为80万元(含税价),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场施工后第一天且拿到物业颁发的进场许可证,支付合同价30%¥24万元;工程中期时且乙方完成工程进度的50%的,甲方于2018年3月30日支付进度款,支付合同价20%¥16万元;工程后期时且乙方完成工程进度的70%的,甲方于2018年04月15日支付进度款,支付合同价20%¥16万元;竣工验收台格后10日内(含收到园区消防大队颁发的消防设计备案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物业验收合格书)支付合同25%¥20万元;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合同价5%¥4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单,由甲方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如无书面异议视为同意。三、工程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并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甲方私自与工地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延误工期的,还应赔偿。五、质量标准及验收。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三部分,其中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以便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甲方如不能按通知时间到现场视作同意,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2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如甲方因故不能在2天内参加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工程竣工完成,甲方搬入使用十日内未发现问题,则视为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验证,经验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质量标准的,验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的,验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为80万元,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款合计56万元。
诉讼中,原告佳丰公司提交工程增项清单两份,主张其在施工过程中,应甲方要求增加施工部分项目,经甲方苏州项目负责人吴瑛签字确认,增项工程总价为13996元(6833元、7163元)。被告中城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吴瑛作为苏州工程项目负责人之一,无权代表公司对工程增项进行确认,公司并未盖章确认。
诉讼中,原告佳丰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5月4日经双方验收合格,甲方苏州项目负责人吴瑛签字确认。被告中城公司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吴瑛作为苏州工程项目负责人之一,无权代表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公司并未盖章确认。
庭审中,原告佳丰公司陈述,兆润财富中心*室系中城公司承租的兆润公司的房屋,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了施工并经吴瑛验收合格,吴瑛是中城公司员工,也是中城公司苏州项目的负责人,施工期间其一直都是和吴瑛沟通的。涉案房屋装修完成后,中城公司苏州项目经营不善,很短时间内倒闭,房屋也被兆润公司收回,负责人吴瑛也离职了,现被告拖欠了第四期工程款20万元、第五期质保金4万元、增项13996元,合计253996元。第五期质保金付款期限合同约定应为2019年5月4日,截止到起诉日其从未接到被告维修通知或者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反馈,现被告苏州项目已经倒闭,员工离职,房屋也被出租人收回,被告上海总公司也经营困难,故其要求被告提前返还质保金4万元。
被告中城公司陈述,涉案房屋系其从兆润公司处承租,现已和兆润达成和解,房屋已返还兆润公司。其苏州项目现已解散,员工均离职,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有无质量问题、是否有过维修等情况不清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工程增项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佳丰公司与被告中城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完成了合同项目及增项工程的施工,现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53996元(含增项、质保金),被告辩称工程验收、工程增项未经公司确认,不予认可,且质保金付款期限未至。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均确认涉案装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原告已经按约完成施工并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应按约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其次,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增项清单均为吴瑛签字,被告也确认吴瑛系被告苏州项目负责人之一,施工期间原告一直与吴瑛对接相关工作,故吴瑛签字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增项部分工程价款,被告应予支付原告;最后,虽然双方约定质保金付款期限为2019年5月4日,但现被告苏州项目解散、出租人收回房屋、付款期限将至,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返还质保金,具有正当性,综上,对于被告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5399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39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为2555元,由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员 柳海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闫可可
书 记 员 于洪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