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5041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宇,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骋(实习),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Q5FCG86,营业场所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12号2110、2111室。
负责人:赵恒星,经营者。
被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05256514,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通达路2699号B幢5层南部分。
法定代表人:王蓓蕾,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亦明确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如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