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蓓丽臣健康管理咨询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91民初4161号
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05256514,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蓓丽臣健康管理咨询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8253194-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西华林街88号邻瑞广场111b(1)、(2)。
经营者:***。
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丰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蓓丽臣健康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蓓丽臣中心”)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蓓丽臣中心的经营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1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4553.6元(主张自2014.8.30至实际付款之日,现暂算至起诉之日2016.5.12);违约金按合同规定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900元。其它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美容会所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工程总价、工期、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工程完工后进行了验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完全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后重新订立了还款计划,资金被告仍然拖欠67900元未予支付。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心辩称:原告的质量问题对我方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存在违约也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原告所称的减免是当时结算时候的刚装修好,但之后到现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大面积渗水,严重影响了经营。
经审理查明:原告佳丰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中心(合同甲方)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苏州市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为格式文本,内容主要是:乙方为甲方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邻瑞广场负一楼的SPA美容会所进行装修;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工程期限45天,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同年8月5日止;保修期24个月,自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算,并由乙方开具工程保修单;合同总价435000元。甲方按约定分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未按约定付款,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它相关事项。甲方负责人***在合同签字,乙方加盖了企业公章。
审理中,双方认可装修工程于2014年9月底竣工,双方签订了《工程验收单》,被告验收中提出了1.砖缝填缝剂填补(卫生间砖);2.洗手间墙面修补;3.地毯收边起翘;4.防火门;5.顶面裂缝修补;6.3个浴缸没装。被告于同年11月间开始经营使用。
2014年12月2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负责人***签订了《蓓丽臣结算书》,签订结算书时,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33万元,工程总价款为435000元,尚余105000元未付。双方经协商后,原告减免工程款2万元。故结算书载明:被告仍有85000元工程款未付,分别于2015年1月支付3万元;2月支付25000元;余款3万元于5月之前支付。之后被告又分期支付1万元、3600元、3500元,共计17100元。现尚余工程款67900元未支付。双方对该数额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装饰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结算书、现场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工程施工已完毕,场所已经交付使用至起诉时。原告审理中认可被告场所所称的渗漏水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但是否亦有之后日常使用不当所致则不能确定,且双方审理中亦认可施工场所本身管道设计有局限,无法满足被告经营需要。现被告审理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且现实际已将该经营场所转让他人使用,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本院认为双方在工程竣工后存在的后续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补充协议,原告因工程质量已减免了2万元工程款,如工程今后存在维修需要,被告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原告进行保修,但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
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价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本院认为显属过高,且原告未举证其还有其它损失。被告之前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未付工程尾款有合理理由,但达成结算书后仍未完全按约支付则属违约,本院酌定被告自逾期之日(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赔付原告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健康管理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9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赔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8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健康管理咨询中心负担178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从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