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44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05256514,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26639-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商务中心1幢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天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767.9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