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31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05256514,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蓓丽臣健康管理咨询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8253194-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西华林街88号邻瑞广场111b(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蓓丽臣健康管理咨询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蓓丽臣健康管理咨询中心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蓓丽臣健康管理咨询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7062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