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6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申巧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佳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一军
审判员*亚玲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