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景荣花园6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71594。
法定代表人:景龙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熏化路46-27号(原宣泾路口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004862879600。
法定代表人:何祎,局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8)皖188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88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勾世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魏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