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755号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景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71594。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376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审判二庭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152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款提取11598元(含73元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民初3761号判决中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