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755号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景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71594。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376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审判二庭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1152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款提取11598元(含73元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民初3761号判决中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