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景荣花园6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景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熏化路46-27号(原宣泾路口27号)。
法定代表人:何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宁国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包娟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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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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