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0091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景荣花园6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景龙泉,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荣长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C座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岗,总经理。
被执行人:景龙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向以上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曾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查封了向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8幢2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合产326601号)及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新安罗马花园7号楼6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1100627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8幢2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合产××号)及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新安罗马花园7号楼6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黄磊
代理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