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瑶执字第00972-1号
申请执行人:宋杨,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
法定代表人:景龙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宋杨与安徽省中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扬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