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23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0424477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邹灵波。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蒋莹。
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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