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仑商初字第41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30505-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国贸花园220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2447-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新大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10294012),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德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学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