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保45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于荣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48号夕佳园公寓2号楼1单元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武金燕,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了(2019)鲁1502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