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2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富民路36号4-5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9335910A。
法定代表人:武近燕,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30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