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225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董加防,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富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9335910A。
法定代表人:武近燕,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加防、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加防、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