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303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9335910A。
法定代表人:武近燕,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