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414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48号夕佳园公寓2号楼1单元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武金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林,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