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村民委员会、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2683号之一

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31505264C,住所地浙江缙云县五云镇江滨巷1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田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赛,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1ME0256648F,住所地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东一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定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启方,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1ME0256648F,住所地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

法定代表人:章启方。

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村民委员会、青田县吴坑乡东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38元,减半收取16769元,由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胜斌

人民陪审员  朱国财

人民陪审员  贺南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徐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