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破3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5月31日,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符合关于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认为,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2021年8月6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将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请求本院宣告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到执行,已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