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衢柯商初字第418号
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江滨巷1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田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松阳县人民法院自离干部,住松阳县西屏镇人民大街21号。
被告: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大平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称,2006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原告按约于2006年8月30日、9月19日付给被告投标保证金700000元,后因被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7年3月6终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出具了欠原告投标保证金700000元,利息51000元,合计751000元,于2007年4月6日前归还,逾期限未还,按每天5‰支付违约金,另支付原告15000元补偿金的欠条一份。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归还了一部分。尚余356000元本金、利息121600元、补偿金15000元、违约金984000元、合计1476600元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截止2008年3月18日止的本金、利息、补偿费及违约金计147.66万元,自2008年3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约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衢州圆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349000元、违约金271000元(违约金自2006年9月20日起算至2009年9月18日止),并补偿原告诉讼损失4500元,合计624500元,于2009年9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则被告应按620000元欠款计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据实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18090元,减半收取9045元,由原告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余洪喜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