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叶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执471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新华。
被执行人叶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叶英军
关于申请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175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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