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4432-1号
申请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延陵街**。
法定代表人:江新华,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3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3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素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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