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兴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兴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悦来镇玉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和龙。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兴天地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兴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3执3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