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3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牛角组彭金伟私宅。
经营者:尹立军,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咨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正文。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43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申请解除对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