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378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牛角组彭金伟私宅。
经营者:尹立军,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正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2元,撤诉减半收取1496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16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