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378号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牛角组彭金伟私宅。
经营者:尹立军,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咨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成,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珏,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正文。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长沙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4万元,保函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3181-01。大地财险长沙支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地财险长沙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立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