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142号
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飞,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513号**林海小区物管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77127.0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77127.0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