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奥园利泓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15736号 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奥园利泓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时代阳光大道新兴安置小区3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奥园利泓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奥园利泓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奥园利泓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