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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鼎安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4民初28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鼎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结束,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邬秀娟 代理审判员 徐 喆 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
书 记 员 吴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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