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江县盛桥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江执字第00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盛桥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盛桥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盛桥中学3060274.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