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741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庐江盛桥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银,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盛桥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0元,减半收取14240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