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1002民初6569号
原告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但未提供该公司的住所信息,且本院在全国工商信息查询系统中查不到该公司的企业信息,原告不能证明该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其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