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2执1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晋杰。
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7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民终9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8,790.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626元。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1.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2019年7月9日、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26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22日,委托当地法院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19年4月9日,向郑州航空港区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5.2019年7月9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6.2019年7月10日,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人员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7.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2019年11月2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19年11月29日,向郑州航空港区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野
审判员**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