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恢89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A座9层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0321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85号省注协大厦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96402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6486820-5。
法定代表人晋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组织机构代码7067897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8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前往查找被执行人***及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季***、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1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291379元。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联创融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