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晋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