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晋杰。
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73号。
法定代表人:黄召斌。
本院在执行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民终9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8,790.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188,790.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4,288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 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晓露
书 记 员  常 青